首页 太阳能 五部门联合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五部门联合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方案)

五部门联合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五部门联合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方案)

太阳能 2024-04-29 12:03:39 550 能源网

11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

《通知》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5G通信、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以下为原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开展第四批智慧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

工信部电函[2023]306号

五部门联合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五部门联合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为加快智能光伏技术进步和产业应用,推动能源技术与现代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我国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联电[2021]226号)根据工作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决定组织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5G通信、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三)优先方向

1、光储一体化。应用新型储能技术和产品,提高光伏发电稳定性、电网友好性和消纳能力,包括光伏直流系统、光伏储能微电网、农村光伏储能充电系统、便携式光伏储能产品等。

2、建筑光伏。包括光伏作为建筑屋顶、幕墙或遮阳篷等建筑构件,与建筑有机结合在一起,光伏发电与建筑用电负荷相匹配。

3.交通应用。包括公路客货运枢纽、公路服务区(停车场)、加油站、港口码头等场景,构建“分布式光伏+储能+微电网”交通能源体系,实现高比例绿色电力自用使用。

4.农业农村应用。在设施农业、规模化种植、农产品初加工等生产场景中,发展农光互补生态复合模式,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

5、光伏绿化。包括光伏产品绿色设计与绿色制造、退役光伏组件回收再利用、光伏组件零部件再制造、光伏“碳足迹”评估与认证、光伏供应链追溯体系等。

6.关键信息技术。包括光伏系统智能调度、智能运维,以及智能光伏系统通信与信息系统、柔性电力电子、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工业软件、工业机器人等。

7、先进光伏产品。包括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转换效率25%以上)、钙钛矿及叠层太阳能电池、先进薄膜太阳能电池以及配套高质量、高可靠、低成本的设备和材料的相关产业链。

8.新设施和实证测试。其中包括数据中心、5G等新型基础设施的智能光伏系统,以及极寒、极热、高湿、低辐照、高盐雾等典型场景的光伏应用和实证测试。

二、申请条件

(一)示范企业

申请人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光伏组件回收企业等,并满足以下条件:

1、应是在中国大陆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期限不少于2年;

2、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智能光伏领域关键核心技术;

3、已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或系统;

4、具有较高的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水平;

5、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业务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6、具有丰富的智慧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二)示范项目

申请人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申请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和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建立服务内容特色鲜明、贴近本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

2、使用不少于3种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大规模(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智能光伏服务;用于建筑和城市领域的智能光伏和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以及交通应用领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0.1MW;

3、光伏系统如安装在建筑物上,应具有紧急自动断电功能,并与建筑本体牢固连接,确保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不漏电、渗水;

4、具有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和长期运营能力,有自主创新、可持续经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有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

(一)申请单位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附件格式(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下载),规范填写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请表,并提交向当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企业和项目;并出具推荐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示范企业不超过5家,示范项目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示范企业不超过3家,示范项目不超过5个。各地推荐的示范企业和项目要严格控制数量,超过推荐数量的不再受理。

(四)请于2023年12月11日前将推荐信连同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光盘)通过特快专递或保密交换方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版)。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遴选申报企业和项目。评选结果将在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项目将正式发布。

4、管理及激励措施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加大示范宣传推广力度企业和示范项目,增强试点示范影响力,扩大示范带动效应。组织开展示范企业和项目评价考核,动态调整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名单。

(二)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标准、项目、资源配套等方面支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企业建设、推广和应用。示范项目应用。

(三)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要实施《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先进产品、技术、模式等的应用和推广。

联系人及电话:陈钊01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附件:1.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请表(示范企业)

2.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请表(示范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11月10日

能源网 Copyright @ 2005-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备案号:滇ICP备2023006467号-35

免责声明: 1、本站部分内容系互联网收集或编辑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本页面内容里面包含的图片、视频、音频等文件均为外部引用,本站一律不提供存储。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断开链接! 4、本站如遇以版权恶意诈骗,我们必奉陪到底,抵制恶意行为。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客服 47892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