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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转供电条例(转供电管理)

电力 2024-03-31 12:28:51 566 能源网

11月11日,中国政府网站发布典型问题通报。国务院第六次大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和单位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不到位,对长春、南充、兰州等地相关部门进行“点名”。

“相关工作安排和要求没有认真落实,清理规范送电环节涨价工作成效不彰,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还没有完全传导到小微企业。”

2018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持续加大应对供电调拨电价问题的力度,动员各方资源开展排查,清理供电电价转移链接。

继续管理,继续卡住。供电转让主体乱加价如何治好这个病?

输电主体中饱私囊问题严重

正如血栓影响人体血液的正常流动和循环一样,乱加价的权力传递主体也阻碍了国家发放的“红包”的流通,影响了来自各地的“动脉”的畅通。国家到电网公司到最终用户。

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降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的年度目标。这是国家向工商企业发放的“红包”,电网企业积极响应国家要求。2018年,国家电网经营区域内各类用户电费累计降低915亿元;2019年共降低各类用户电费792亿元,完成今年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任务。

电网公司亏损时,最终用户到底能节省多少钱?国务院第六次大检查结果显示,部分转供电单位向商户收取的电价1.2元/千瓦时、1.3元/千瓦时、1.35元/千瓦时超过全国平均售电量一般工商企业的价格。

此前,长春市二道区天七凤凰城的一名经营者告诉新华社:“物业公司说电费都一样,打架就得停电。房子已经租好了,装修好了,不交电费就无法运营。”这也是很多商家的经历。终端用户不仅没有节省电费,还面临着供电转让主体的随意涨价。

供电转移问题再次引起关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工商企业都是中小型工商户。他们很难单独与电网企业直接进行交易。他们只能通过商场、公园、写字楼等转供电实体买电。问题出现在从“中间商”买电的过程中。一方面,供电转让主体扣留电价红利,未能让渡10%的收益;另一方面,非法抬高电价,多数转让供电主体供电管理粗放,成本计算基本混乱,将供电转让收入视为重要收入。来源。

供电主体转移乱加价,极大损害了国家电价下调的实施效果。从降价的直观效果来看,供电转移的终端用户未能享受到应有的红利,电价降价在他们眼中成了空中楼阁。

缺点还远不止于此。国网能源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马力分析,供电转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的情况。一些供电转移单位在现有供电设施范围内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一些供电移送单位建设供电设施时布局不合理,造成电能浪费。供电转移模式下,实体难以对电网进行详细的统计分析,导致无法准确统计区域用电分类等指标,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权力转移主体的局部“小账户”得到了满足,但激发市场活力的整体“大账户”却受到了损害。无论是从供电转移终端用户利益、电力行业发展角度,还是顺应整个能源互联网发展趋势,管理好供电转移问题已成为广泛共识。

“加快治理供电转移问题是大势所趋。”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曾明认为,随着科技的进步,能源互联网加速了各个流程的扁平化,中间环节越来越少,电价持续上涨上升。合理的电价涨幅也应该越来越少,以确保国家政策和电网企业利润能够真正传导到最终用户。

打通“最后一公里”,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并举

一方面,国家大力降低电价,降低企业成本;另一方面,部分降价红利无法直接输送到用户手中,被中间供电主体收入囊中。这成为电价下行趋势中的一个“痛点”。

据国家发改委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40万户家庭正在转电,涉及终端用户超过3400万户。2018年以来,国家发改委陆续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并召开全国电价工作会议,推动地方政府加快治理违规供电转移,重点清理规范违规供电行为。国家规定工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运营商转移供电用户。在电力销售价格之上收取各种加价。

两轮电价下调政策的叠加、通知的发布、会议的召开,都是为了更大规模、更长一段时间、更深层次释放红利,为企业降低成本和负担。广大工商企业。

为何屡屡重拳打击非法送电治理,阻力却如此之大?

马莉认为,输电主体与最终用户之间的电费收取方式多样且复杂。双方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约定了收费方式和金额,由于约定期限等因素,需要逐步规范。另外,电源很难转为直供电。一些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转供电主体只有一项产权。内部分区没有产权,物理空间不固定。对于单个小商户来说,做到户户一米是非常困难的。

困难已经出现。打通“最后一公里”,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并举或许是一个解决方案。

从管理手段上看,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正在加大对供电转移的监管力度。马丽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应规范供电转移主体的电费,严格防止涨价、乱收费等行为,并督促转移供电主体加强配电设施维护,确保供电安全和供电安全。督促供电企业与供电单位协商。就转让范围、能力等事项签订协议。政府主管部门要出台产权明晰产业园区改造政策意见,对新建房地产开发商出台每户一米供电标准,实现“供电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到户”,从源头治理。转为供电提价行为。同时,有关部门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供电调拨电价上涨监督和报告机制,将拒绝清理的调拨供电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强制调拨供电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标准。价格政策。

行政手段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供电转移主体的行为。例如,截至10月底,湖北省已检查单位6300余家。其中,立案328起,结案194起,造成罚款125万余元,多收电费近1.4亿元。

国家电网转供电条例(转供电管理)

除了必要的行政手段外,市场手段又该如何发挥作用?

曾鸣认为,要彻底解决供电转移主体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形成完整的、能够有效竞争、有技术平台支撑、有市场规则保障的市场机制,让供需双方真正能够实现互利共赢。相互影响。

无论是通过行政手段加强监管,还是完善市场机制真正释放活力,归根结底都要解决和杜绝供电调拨不合理涨价问题,确保“红包”不卡壳中间环节,打通政策落实和用户受益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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